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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宇谷、曹虎生等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宇谷,曹虎生,孙迎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宇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迎春。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宇谷、曹虎生、孙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