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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姚瑶与成都捷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姚瑶,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成都捷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61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姚瑶申请执行成都捷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0451.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两套房屋均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其中一套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案对以上房屋均无处置权,只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0451.8元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4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