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华丽与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丽,张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贾华丽,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张军,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贾华丽与被告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华丽诉称:案外人杨晓明有病多年,需要在街道办退休手续。原告贾华丽介绍被告张军给案外人杨晓明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案外人杨晓明给了原告贾华丽7万元,作为代办费用。2012年3月21日,原告贾华丽作为案外人杨晓明的担保人与被告张军作为法人的公司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并将案外人杨晓明给付原告贾华丽的7万元中的2.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张军的账户。后退休手续没有办成,原告贾华丽将未给付被告张军的4.5万元返还给案外人杨晓明,给付被告张军的2.5万元中的1.1万交纳了案外人杨晓明的养老保险,案外人杨晓明也认可,故该1.1万元不应退休,还剩下1.4万元被告张军应该退还。2014年1月,案外人杨晓明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贾华丽不当得利,要求原告贾华丽返还1.4万元,经法院调解,原告贾华丽与案外人杨晓明达成和解,原告贾华丽返还给案外人杨晓明1.4万元。但该款实际给付了被告张军,应由被告张军返还,现原告贾华丽先垫付给了案外人杨晓明,故被告张军应将上述1.4万元返还原告贾华丽。原告贾华丽曾找被告张军协商,被告张军曾退还原告贾华丽2000元,然后就再未退还。原告贾华丽认为原告贾华丽虽与北京环球世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但实际操作人是被告张军,钱款也是转至被告张军帐户,原告贾华丽认为被告张军应承担责任,被告张军无故占据上述1.2万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贾华丽诉至法院要求张军返还1.2万元,被告张军负担诉讼费。被告张军未出庭应诉,未提交质证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原告贾华丽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晓明输病退休费用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办成时间约为壹年,如病退办不成全额退款(已交纳保险费用不退)。”同年3月21日,原告贾华丽与北京环球世界人源有限公司签订《协助办理(杨晓明同志)病退手续委托书》,约定北京环球世界人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杨晓明作为乙方,甲方受乙方委托,全权协助乙方办理病退手续,代办费用为6万元,预付2.5万元至被告张军账户,余款3.5万元病退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支付,如未能完成乙方委托,除已交纳的养老保险外退还全额代办费。乙方担保人为原告贾华丽。甲方代表被告张军签字,乙方代表原告贾华丽签字。当日,原告贾华丽将2.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张军。2014年1月,案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贾华丽不当得利,要求本案原告贾华丽退休2.5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4年1月28日,原告贾华丽将1.4万元通过转帐的方式给付案外人杨晓明。原告贾华丽支付被告张军的2.5万元中1.1元交纳了案外人杨晓明的养老保险,剩余1.4被告张军退还了2000元,剩余1.2万元未退还原告贾华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贾华丽提交的收条,退款说明,委托书,转帐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贾华丽代案外人杨晓明将2.5万元转至被告张军帐户,现原告贾华丽已将上述款项中应退还的1.4万元返还案外人杨晓明,被告张军亦应返还上述款项给原告贾华丽,被告张军仅返还2000元,尚欠1.2万元未能返还,原告贾华丽要求被告张军返还上述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军返还原告贾华丽一万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军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庆审 判 员 陶悦迪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