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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诉李XX、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李新阁,许立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煤建二营商服2号楼1-2层8号。法定代表人郝俊凯,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阁,住林甸县。被告许立群,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与被告李新阁、许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龙农贸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