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庆敏与张俊萍、原审第三人刘洪新、张洪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庆敏,张俊萍,刘洪新,张洪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庆敏,女,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贾春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萍,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第三人:刘洪新,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洪庆,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徐庆敏因与被申请人张俊萍、原审第三人刘洪新、张洪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庆敏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房屋权属变更系张洪联私下完成,并未征得徐庆敏的同意和参与,没有徐庆敏的签字确认,严重损害了徐庆敏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合法的效力,原判认定实际履行,并无事实依据。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所有共有人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判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三、原审程序上存在“未审先判”以及拒绝调取证据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张俊萍认为,原判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原审第三人刘洪新认为,为涉案房屋先后经过了四个案件的多次审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没有错误,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原审第三人张洪庆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先后经过四个案件多次诉讼,1、张秀文、徐庆敏起诉赠与合同无效一案,张秀文和徐庆敏败诉。2、张秀文、徐庆敏主张房屋所有权一案,张秀文和徐庆敏败诉。3、刘洪新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刘洪新胜诉。4、刘洪新起诉请求确认涉诉房屋产权,并将房屋过户到刘洪新名下,刘洪新胜诉。本案系徐庆敏针对第1个案件提出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围绕涉诉房屋赠与协议书效力的争议焦点,一、二审判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徐庆敏申请再审坚持主张房屋赠与协议书无效,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庆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庆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