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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关宇申请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株荷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继红,女,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刘继红要求宣告关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继红以被申请人关宇于1998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关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关宇,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系申请人刘继红之子。被申请人关宇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4月24日,刘继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关宇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关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关宇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关宇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继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关宇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关宇死亡。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刘继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松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