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减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949号罪犯王强,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00年5月29日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以(2000)川刑一复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眉刑初字第10号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2年1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07年8月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王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13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4年58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62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