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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莫李锁与曾顺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李锁,曾顺贤,罗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莫李锁。被告曾顺贤。被告罗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李锁与被告曾顺贤、罗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李锁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李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李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76.00元,公告费140.00元,共计6216.00元,由原告莫李锁负担。审 判 长  黄胜全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