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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苗菊荣与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菊荣,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510-1号原告苗菊荣,女。委托代理人樊海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东。被告李俊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菊荣诉被告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李俊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菊荣撤回对被告李俊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