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民与王入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王入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王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王入社,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飞机场华峰世纪城一期2#楼103号商业。代表人:杨宝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与被告王入社、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治疗终结,且需进行伤残评定,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