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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姚立华与李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华,李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姚立华,女,生于1955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满军,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立华与被执行人李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满军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海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