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余先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先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新村居委工农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656463-9。法定代表人周洪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先树,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先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