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钱心健与景雪刚、钱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心健,景雪刚,钱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钱心健。委托代理人陈建清,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雪刚。被告钱丽琴。原告钱心健诉被告景雪刚、钱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先由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心健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雪刚、钱丽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心健诉称:被告景雪刚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9月19日、2014年10月1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10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归还,并于分别出具借条及收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因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还款未果,故具状诉至法院。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钱心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户籍资料,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2、2014年9月12日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各1份,以证明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4万元。3、2014年9月19日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各1份,以证明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4万元。4、2014年10月11日的借条、收条各1份,以证明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景雪刚、钱丽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景雪刚、钱丽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钱心健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12日,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本人景雪刚向钱心健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人景雪刚,日期2014、9、12,××。”被告景雪刚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钱心健银行汇款贰万元整(20000.00),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景雪刚,2014、9、12,××。”2014年9月19日,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向钱心健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人景雪刚,日期2014、9、19,××。”被告景雪刚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钱心健银行汇款肆万元整(40000.00),收款人景雪刚,××。”2014年10月11日,被告景雪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本人景雪刚向钱心健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用于进货,借款人景雪刚,日期2014、10、11。”被告景雪刚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收条载明:“本人景雪刚已收到钱心健现金贰万元整,收款人景雪刚,日期2014、10、11。”又查明:被告景雪刚、钱丽琴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未能还款导致纠纷发生,原告催讨无果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景雪刚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景雪刚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景雪刚、钱丽琴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景雪刚、钱丽琴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雪刚、钱丽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心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钱心健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景雪刚、钱丽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煜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