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绍峰与周建、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峰,周建,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马绍峰,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周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郭娟(系被告周建之妻),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马绍峰诉被告周建、郭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绍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郭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绍峰诉称: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周建亲笔出具借条。但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久拖不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及时偿还借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马绍峰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周建、郭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周建与被告郭娟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共同生活中,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清,由被告周建亲笔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绍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00整。/借款人周建/2013年4月24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建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未还属实。该款虽以被告周建名义所借,但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郭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绍峰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周建、郭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