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池州市黎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胡佩玲、侯复林、陶润虎、钱东升、曹友春、钱叶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池州市黎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胡佩玲,侯复林,陶润虎,钱东升,曹友春,钱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戴四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池州市黎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胡佩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佩玲,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侯复林,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陶润虎,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东升,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曹友春,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叶祥,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黎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胡佩玲、侯复林、陶润虎、钱东升、曹友春、钱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黎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胡佩玲、侯复林、陶润虎、钱东升、曹友春、钱叶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574031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