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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德林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德林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竞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德林,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德林车位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