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纪xx与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董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x,赵xx,董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1号原告纪xx(被告之母),汉族,无业。被告赵xx(原告长子),汉族,农民。被告赵xx(原告次子),汉族,农民。被告赵xx(原告三子),汉族,农民。被告赵xx(原告长女),汉族,无业。被告赵xx(原告次女),汉族,无业。被告董x(原告四子),汉族,系大庆xxxxxxxxx。原告纪xx与被告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董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茂隆与代理审判员庞春艳、人民陪审员赵世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xx、被告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董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六被告的母亲,原告现在已经85岁高龄,且常年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现在住在赵xx家,女儿赵xx经常来看望,并帮助赵xx照顾原告,但其他四被告根本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及医疗费。原告不想被轮流赡养,想在赵xx家养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2、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xx答辩:一千元的赡养费过高,我是农民,支付不起,本人同意由子女轮流赡养,每人半年。在我处赡养期间,其他人不需支付赡养费,原告有病的医药费由六被告平摊。被告赵xx答辩:我希望原告在我处养老,平时生活费用我自己负责,但是原告吃药的钱每年大约15000至18000元,由其他被告承担。原告有病住院的花费大家平摊。被告赵xx答辩:我同意由子女轮流赡养,每人半年,在我这赡养期间,不需要别人拿赡养费,原告有病的费用由六被告平摊。被告赵xx答辩:我同意由子女轮流赡养,每人半年,在我这赡养期间,不需要别人拿赡养费,原告有病的费用由六被告平摊。被告赵xx答辩:我同意由子女轮流赡养,每人半年,在我这赡养期间,不需要别人拿赡养费,原告有病的费用由六被告平摊。被告董x答辩:从1996年至2013年,原告一直由本人赡养,本人现在不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出示并宣读门诊票据6张,结算票据1张,欲证明原告生病住院住了14天,共花去9317.76元,此笔花费由董x承担了2000元,赵xx承担了4300元左右,赵xx承担了1000元,剩下的部分是原告自己承担了2000元。六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赵xx出示并宣读残疾证1份,欲证明被告赵xx有残疾,残疾等级三级,赵xx妻子也有残疾,等级为二级,赡养能力有限。原告及其他被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庭审中,其他被告没有证据出示。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为:原告系六被告的母亲,原告现在已经85岁高龄,且常年患病,原告现在赵xx家居住。六被告就原告赡养费问题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2、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查明,被告赵xx及妻子身体有残疾。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承担赡养费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结合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除赵xx之外的其他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考虑到被告赵xx的身体健康状况,赵xx应承担的赡养费定为100元。至于庭审中原告提出的生病吃药费用及住院费用的诉求待相关事实发生后由六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至于庭审中,原告提出与赵玉江一起生活,系其个人意愿,由其自己决定,法院不予干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xx、赵xx、赵xx、赵xx、董x自立案当月即2014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纪xx给付200元赡养费,至原告死亡时止。被告赵xx自立案当月即2014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纪xx给付100元赡养费,至原告死亡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除赵xx外的各被告每人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茂隆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