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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黄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胡某某,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想与被告胡某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舒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