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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执民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其川与郑瑞明、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川,郑瑞明,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瓯执民字第17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其川。委托代理人:陈荣杰、徐时标。被执行人郑瑞明。被执行人陈小兰。申请执行人张其川与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其川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梧埏镇慈湖路口居民住宅第一幢104室房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划龙桥路清晖园2幢1001室,我院已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其川在接到本院的查报财产通知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其川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其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其川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等待鹿城区人民法院财产处置分配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瓯执民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张其川与被执行人郑瑞明、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陈伟克审 判 员 卢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伟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