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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33-1号农行宾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廖紧昌、葛保新、葛东容、葛国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行宾阳县支行,廖紧昌,葛保新,葛东容,葛国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宾阳县支行,住址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紧昌。被执行人葛保新。被执行人葛东容。被执行人葛国庭。本院在执行农行宾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廖紧昌、葛保新、葛东容、葛国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宾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