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杨万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杨万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40号原告: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大塝村9组。代表人:胡天友,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万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大塝村9组。代表人:杨万祥,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杨万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天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