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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立中与王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中,王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王立中被告:王玉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中与被告王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立中负担。审 判 长  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