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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家龙与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旭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龙,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旭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邓家龙,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都被告:赵旭光,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家龙诉被告辽源市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旭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家龙与二被告和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邓家龙负担。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