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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余伟胜、王翠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胜,王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余伟胜,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王翠琼,女,1950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胜伟与被执行人王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