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帅斌申请执行丁瑄、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斌,丁瑄,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帅斌,男。被执行人丁瑄,男。被执行人韩荣,男。帅斌申请执行丁瑄、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元。2014年10月9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用陕A3**v4长城汽车折抵14240元后,并履行案件款253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案件款及利息,现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