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徐某某,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涵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