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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9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春梅与被执行人考鹏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梅,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42-3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梅,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文博居5号楼XXX号。被执行人考鹏,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现在招远市玲珑镇人民政府工作。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招执字第942-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考鹏的银行存款30879.20元。现因被执行人考鹏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考鹏银行存款30879.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