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9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春梅与被执行人考鹏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梅,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42-3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梅,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文博居5号楼XXX号。被执行人考鹏,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现在招远市玲珑镇人民政府工作。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招执字第942-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考鹏的银行存款30879.20元。现因被执行人考鹏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考鹏银行存款30879.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