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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湖海要求宣告吴爱青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湖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曾湖海,男,2003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柏满秀,女,1935年出生,系曾湖海祖母。申请人曾湖海要求宣告吴爱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湖海诉称,被申请人吴爱青系申请人曾湖海母亲。2007年下半年,吴爱青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吴爱青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吴爱青,女,1982年出生。被申请人吴爱青系申请人曾湖海母亲,2007年下半年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2007年8月曾湖海父亲曾明军因病死亡,现曾湖海跟随祖母柏满秀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吴爱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爱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爱青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吴爱青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爱青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爱青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