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高杰与陶文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陶文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高杰。被告陶文久,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陶文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