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志强与管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强,管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00号原告:蒋志强。被告:管海金。原告蒋志强诉被告管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志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原告蒋志强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