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赵昌勇与赵昌勇、丽水市科祥建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赵昌勇,丽水市科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8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伟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昌勇。被告:丽水市科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236号。法定代表人:杨珏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昌勇、丽水市科祥建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另行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菊英审 判 员 赵敏冲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