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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与陈燕玲、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陈燕玲,陆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注册号511621600433526(1-1)。负责人杨丽。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玲,女,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陆波,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诉被告陈燕玲、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楚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