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与陈燕玲、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陈燕玲,陆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注册号511621600433526(1-1)。负责人杨丽。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玲,女,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陆波,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诉被告陈燕玲、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岳池县主力酒水商行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楚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