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宏立申请诉讼保全一案终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立,陈璟,张继成,兰州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王宏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云霞,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顷,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继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军,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固区玉门街39号。法定代表人翟树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宏立因被申请人可能将涉案标的物对外招租而扩大损失,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该房产。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王宏立应就其申请提供担保,但原告至本院要求的最后期限,即2015年5月13日依然未能提供足额担保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宏立的申请。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