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异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陈鸣与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陈鸣,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0008号异议人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董建,职务所长。申请执行人陈鸣,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菅勇,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陈鸣申请执行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丰执字第0230号,执行依据为(2013)丰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执行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丰执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菅勇名下的位于丰县大庆路南果品办公楼一楼(丰房权证金沙字第××号)、二楼房产(丰房权证金沙字第××号)各一套。2014年1月22日,案外人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位于丰县大庆路南果品办公楼一楼、二楼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心红、审判员李念鑫、审判员赵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曾到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丰县果品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中,法院出具(2001)赵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折抵欠款所有权归异议人,后异议人考虑到国有企业资产拆迁不予补偿,决定将房屋过户到当时任粮管所副所长的菅勇名下,所以本案查封的两套房产不是被执行人菅勇的财产,应解除查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提供了丰县人民法院(1999)丰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01)赵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丰县粮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本案查封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菅勇名下,据此可以确认该房产为被执行人菅勇的财产,异议人陈述的为了其他原因而将房屋过户到被执行人菅勇名下的事实,既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对外也不具有公示性,申请执行人也无从知晓,不足以说明涉案房屋是异议人的财产,异议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丰县首羡镇首羡粮油管理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心红审判员 李念鑫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