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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1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张某甲。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2015年3月1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返居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承担抚养费10000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生育孩子的时间均属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抗辩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1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张某甲。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