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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雨与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杨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038-1号原告陈雨,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杨清华,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雨诉被告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清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康泰小区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清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康泰小区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