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连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