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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李正林、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林,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许庭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18号。负责人权天香,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庭山。上诉人李正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许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李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研究后未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