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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伟与任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任忠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杨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任忠艮,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任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