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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祖鹏与吴延军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祖,吴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405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祖。法定代理人���小丽。被执行人吴延军。本院在执行吴鹏祖申请执行吴延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标的计算有误,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建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