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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光田、李金奎等与李光池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田,李金奎,刘新建,李光言,李光秀,李光池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言,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义和村西街1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池。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光田与被上诉人李金奎、李光言、刘新建、李光秀、李光池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光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光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