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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区文龙与区肇洪、莫结珍、区国光、彭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文龙,区肇洪,莫结珍,区国光,彭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55号原告区文龙,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慧仪,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肇洪,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莫结珍(系被告区肇洪的妻子),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区国光,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彭二英(系被告区国光的妻子),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区文龙诉被告区肇洪、莫结珍、区国光、彭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