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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忠仙、林忠法、何静、何华琼与欧绍宝、何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忠仙,林忠法,何静,何华琼,欧绍宝,何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仙,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思安、张宏,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法,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静,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华琼,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绍宝,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何华林,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忠仙、林忠法、何静、何华琼因与被上诉人欧绍宝、原审被告何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忠仙、林忠法、何静、何华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