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某甲、蒋某等与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蒋某,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唐某乙,本院在执行唐某甲、蒋某申请执行唐某乙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某乙在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14)全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全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