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军诉被告岳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军,岳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刘铁军,男,满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兴城市。被告岳国辉,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军诉被告岳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铁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铁军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