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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雯、唐德根与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雯,唐德根,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张拥军,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玖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680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许雯,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唐德根,男,195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也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玖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也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雯、唐德根申请执行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张拥军、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玖取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