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兆琴与旷甫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琴,旷甫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王兆琴,女,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旷甫仁,男,汉族,1953年7月29日出生。原告王兆琴诉被告旷甫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旷甫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2014年期间及目前在重庆老家居住,其户籍地也在重庆,宜昌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该案应由其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旷甫仁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