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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5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6号鲁能.星城7街区4幢12-5,组织机构代码79804764-0。法定代表人:毛良敏,总经理。被告:王平,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