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吴进桥、蒋秀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芳,吴进桥,蒋秀惠,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588号原告:王丽芳。被告:吴进桥。被告:蒋秀惠。被告:吴军。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吴进桥、蒋秀惠、吴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妙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丽芳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秀惠的诉讼请求,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蒋秀惠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丽芳及被告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进桥、蒋秀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芳起诉称:被告吴进桥经被告吴军担保于2013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对剩余的借款本金至今未还。现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吴进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吴军对被告吴进桥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进桥、蒋秀惠未作答辩。被告吴军辩称:借款后,被告吴进桥归还给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吴军归还给原告借款5000元,去年过年被告吴军又归还给原告借款3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进桥、蒋秀惠于2009年10月27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吴进桥经被告吴军担保于2013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对剩余的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职权调取的被告吴进桥、蒋秀惠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方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被告吴进桥、蒋秀惠、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吴进桥、吴军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拿回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吴进桥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吴军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军辩称去年过年归还原告3000元,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进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芳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4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军对被告吴进桥的应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吴进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