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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林某,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苏某,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静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